关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2-02 00:00    来源:本站    阅读:306次

广青发[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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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团委,市直属单位团(工)委:

  为了加强对抗震救灾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发放和灾情核查统计上报三级签名责任制。资金物资发放实行自上而下的书记、责任人、受灾人三级签名责任制;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实行自下而上的受灾人、责任人、书记三级签名责任制。

  二、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发放实行“三评议、两公示、一审批”监督管理制度。1、确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先由救助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再由灾民代表评议小组评议,对初定的对象、标准在政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村团支部评审后报乡团委。2、乡镇团委进行第二轮评议,将确定的救助对象、标准在政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乡镇团委审定审核后报县区团委。3、县区团委根据乡镇团委上报的救助对象、标准,按照抗震救灾物资管理规定进行第三轮评审,提出救助方案,报团市委批准。同时,抄送县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三、严格执行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发放日报告制度。各级团组织对救灾资金物资的募集、分配、使用、发放情况,在按照规定汇总上报、向社会公布的同时,每日要向同级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救灾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监督管理。各级团组织要设立了“抗震救灾资金专户”,对救灾资金进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

  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发放,必须做到手续清楚,帐据齐全,帐款相符,帐物相符,帐帐相符。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分配、发放的原始凭证或记录要装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私设抗震救灾资金物资会计账簿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不登记、不如实登记捐助资金物资;不得违反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得违反规定保管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原始登记资料,致使其毁损、灭失。

  六、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广元市委

                      200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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