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试运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13-09-03 17:23 来源:本网 阅读:206次
为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保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我县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苍溪人民检察院特制定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的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候选人的身心健康、语言、工作经验等条件,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可以行使的权利及义务。合适成年人由县关工委、县教育局、团县委、县妇联提名或符合条件的人员自荐,经领导小组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并制作合适成年人名册,记明合适成年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所属单位等相关信息。合适成年人名册初设及变更由领导小组抄送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
据了解,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一项起源于英国,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精神障碍嫌疑人的司法制度,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规定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但已经在部分地区展开了试点,苍溪便是其中之一。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呈现出低文化程度的趋势,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是违法的。实际上这样的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往往是源于缺乏父母关爱和教育,没有人告诉他们是非黑白。而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深层含义,正是要在法律援助之外,帮助这些未成年人建立正确的人生观、是非观,用慈母般的爱让这些青少年的生活重回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