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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震救灾物质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12-02 00:00:00.000  来源:本站  点击量:650

广青发[200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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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震救灾物质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

各县区团委,市直属单位团(工)委:

  为加强救灾物质管理,确保合法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救灾物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堵塞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漏洞,确保救灾物质用于受灾灾民,切实满足灾区恢复正常工作需要。

  二、救灾物质只供受灾灾区使用,必须专物专用,合理分配。

  三、制定救灾物质公示、发放、登记、使用等管理办法,做到手续完备、专人负责。各级团组织必须对接受的救灾物质进行登记造册,实行收支专帐管理。分发、领取时履行签字手续。

  四、加强对救灾物质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严禁弄虚作假。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隐瞒截留、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主动接受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投诉电话:3265167

 

                      共青团广元市委

                      20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