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广元市委关于《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管理办法(修订版)》
公开征集意见建议的公告
2012年7月,我市出台了《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已实行10余年之久,相关条文及标准等已经不符合当前创新创业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能力,为青年创业者提供更加优质服务,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按照工作要求,我委牵头相关部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管理办法(修订版)》。现面向社会民众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广大市民可在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4日期间,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 址:广元市利州区新民街232号(共青团广元市委青少年发展部),联系电话:3263200;邮箱:371535325@qq.com。
附件:《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年创业就业,构建支持青年创业就业的工作体系和服务平台,市委市政府在广元市城区青春创业苑设立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简称“青创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青创园。
第二条 青创园向创业青年提供办公、研发、经营、居住等创业场地,以及培训、科技、政务、融资、法律、市场推广等创业服务。
第三条 青创园的服务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服务配套、自主创业、市场运作、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团市委负责青创园日常工作,具体由青少年发展部履行,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园区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协调配合产权所有方加强园区日常管理。
(二)审批申请入驻园区实体(项目)。
(三)开展创业意识引导、政策法规解读、创业常识讲授、管理经验介绍、业务流程指导等各项培训。
(四)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五)统计收集入园实体(项目)、合作组织相关信息和资料归档。
第二章 入园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入园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40周岁且在广元市辖区范围内创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青年。其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等就业帮扶重点群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两人以上的实体(项目)团队,法定代表人或至少一方股东须为符合入园资格的青年创业者。
(二)入园实体(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技术政策、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市场前景看好、无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技术、电子商务、广告设计、文化传媒、营销策划等产业优先。
(三)在广元市辖区范围内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创业青年需提交入园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资料。
(四)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创业青年需提交入园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创业计划书(含可行性报告、团队组成、财务分析等),具备资格证或专利等法定条件的,提交资格证书和专利证书。
在校大学生可向就读高校负责创业的组织机构或校团委提交创业计划书和导师出具的项目推荐材料,由高校负责创业的组织机构或校团委出具推荐函。
第六条 批准程序:
(一)受理:团市委受理申请,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初步审查。
(二)专家评审:团市委将通过初审的实体(项目)资料递交导师团进行技术和经营论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三)公示:在团市委网站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实体(项目)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间内无投诉等情况,则通过入园评审。如有投诉等情况发生,团市委将组织相关专家力量予以重新核定和评审,并最终给出是否入园的结论。
(四)签订协议:评审通过的实体(项目)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团市委签订《入园协议》,并办理入园手续。
第七条 实体(项目)取得入园资格后,如需要配套住房,可向团市委提出申请,团市委根据入园实体(项目)和工作团队规模以及留存住房数量,给予配套住房租用指标。
配套住房仅限于入园实体(项目)法定代表、合伙人、项目拥有者及员工使用。入园实体(项目)由单一个人或者夫妻共同所有的,并在城区无产权住房的,配套住房可与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家庭成员在城区同样无产权住房),共同使用人数不超4人。
第三章 园区服务内容和扶持政策
第八条 青创园提供以创业为主的办公、研发等基础设施,环境优美、生活设施齐备的创业公寓,图书室、健身房、会议室等配套设施,以及完善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 青创园实行办公场地、配套住房优惠政策。
每个入园实体(项目)可享受30㎡内第一年100%、第二年50% 的办公研发场地租金优惠,第三年开始全额收取。
对提出住房需求的实体(项目)“提供一套住房(80㎡)第一年100%、第二年50%的租金优惠,第三年开始全额收取”。
第十条 团市委协调相关行业部门针对创业青年的扶持政策,为入园实体(项目)提供服务,具体流程为:创业青年提出申请—团市委初审并报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受申请并回复—实施优惠政策—团市委汇总备案。
提供“创业导师”服务。团市委聘请政府部门业务负责人、高校及科研机构专家学者、成功创业人士及知名企业家等组建公益创业导师团,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给予创业青年提供创业实践指导。
第十一条 市级相关部门扶持政策:
(一)团市委: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开发低利息创业贷款产品。开展“青创计划”项目贷款,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18-40周岁创业青年提供3-10万免息、免担保、免抵押贷款支持。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以及大学生给予1万元的创业补贴; 2.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支持; 3.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支持;4.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5. 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市科技局:1.对新认定、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升规入统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每年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资金支持。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且排序前三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排序第一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对购买科技服务、技术成果的按照《广元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予以支持鼓励。
(五)市税务局:严格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文件,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在限额或定额标准内享受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做好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工作安排,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项目予以支持。
(七)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由园区孵化成功的项目,在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项目投资的企业可享受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八)市公安局:放宽大学生落户政策,为入园创业大学生开设园区集体户口。对入园实体(项目)引进的人才在办理居住证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章 入园实体(项目)责任
第十二条 入园实体(项目)及其员工、共同居住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园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入园实体(项目)负责人与青创园房屋产权方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物业委托合同》和《消防安全责任书》,按规定交纳风险保证金,遵守园区各项管理制度,自觉配合园区管理,并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入园实体(项目)应积极参加青创园组织的培训、考察、会议、文体等公益活动。
(二)入园实体(项目)应按时按要求报送经营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三)入园实体(项目)如需要更改经营种类及经营范围的,需向团市委提交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更改。
(四)自觉维护公共区域及企业内部卫生、安全等,讲文明树新风,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创业氛围。
第十四条 入园实体(项目)应积极履行《入园协议》,实际投资额、销售收入、员工人数等未达到《入园协议》所承诺目标的,团市委对多余或闲置办公场地及住房予以收回或对使用场地进行调整,并重新签订《入园协议》。
第五章 园区清退及退出办法
第十五条 《入园协议》为一年一签,入园实体(项目)一般入园期限为三年,第三年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续签申请,团市委根据园区留存场地空间给予优先考虑。如未能续签《入园协议》的,期满后1个月内,强制退出青创园。
第十六条 入园实体(项目)创业满2年,仍未达到《入园协议》约定经济指标的,将列入园区预清理目录。列入园区预清理目录1个月内,由创业者向团市委提出续签书面申请,团市委视行业特征和实体(项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力量进行评估,视评估情况决定是否续签,续签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续签期内达标的企业退出预清理目录,不达标的予以清退。
对入园后,连续6个月零销售收入的实体(项目),将予以清退。
签订《入园协议》3个月内,入园实体(项目)未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的,以及没有实质入驻园区或无工作人员在所租赁场地办公的,将予以清退。
未经团市委批准,擅自变更经营内容且不符合青创园产业发展方向的,或私自将办公场地和配套住房出借、转租的将予以清退,由创业园房屋产权方没收押金。
对违反《入园协议》《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场地租赁协议》及《物业委托合同》等有关管理规定的,团市委和创业园产权所有方将向实体(项目)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将予以清退,并没收押金。
第十七条 对列入清退目录的实体(项目),团市委向企业发出《退园通知书》,实体(项目)在收到《退园通知书》15日内结清应缴费用,办理有关退园手续,方可撤出自有办公、经营设备和住房内物品。
对在上述期限内拒不配合清退工作又不退园的实体(项目),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相关行业部门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新民街232号四楼电话:0839-3265167
COPYRIGHT 2016 共青团广元市委 ALLRIGHT RESERVED蜀ICP备11015180号-1技术支持:程友科技